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绩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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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心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为目标,激励中心员工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中心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服务质量:主要考核中心提供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服务项目的质量。
(二)服务效率:主要考核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项目的能力。
(三)服务满意度:主要考核中心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四)业务能力:主要考核中心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核中心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
第五条 各项指标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服务质量:
1、服务项目完成率:按照服务项目数量计算,要求达到100%。
2、服务差错率:服务项目发生差错的比例,要求控制在5%以内。
3、服务投诉率:服务项目被投诉的比例,要求控制在3%以内。
(二)服务效率:
1、服务项目平均办理时间:按照服务项目数量计算,要求控制在30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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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项目预约率:服务项目预约比例,要求达到50%以上。
(三)服务满意度:
1、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调查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2、服务对象投诉处理率:服务对象投诉得到及时处理的比例,要求达到100%。
(四)业务能力: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2、业务知识培训:要求中心员工每年参加至少1次业务知识培训。
(五)内部管理:
1、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2、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置合理。
第三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六条 中心绩效考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及权重。
(二)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三)结果反馈阶段: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中心全体员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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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惩阶段: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七条 中心绩效考核结果与以下奖惩措施挂钩:
(一)奖励:
1、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晋升机会。
2、对在绩效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给予一定的团队奖励。
(二)处罚:
1、表现较差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警告、记过等处罚。
2、对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表现较差的员工,给予降职、调离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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