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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我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两部法律不仅明确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还赋予公民多项权利,以保障其个人信息安全,以下是《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主要权利:
知情权
《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期限等,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主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情况,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选择权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选择是否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主体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处理该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主体还有权选择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如同意公开、拒绝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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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权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访问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内容、来源、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删除等情况,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服务。
更正权
个人信息主体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时,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其他可能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而受到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删除权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删除个人信息:(1)个人信息主体明确表示要求删除;(2)个人信息处理没有合法依据;(3)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4)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
限制处理权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限制处理个人信息:(1)个人信息主体要求更正、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尚未核实;(2)个人信息主体反对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者尚未决定是否停止处理;(3)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法应当停止处理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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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携带权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将其个人信息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转移到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数据传输接口,确保个人信息主体可以方便地实现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反对权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反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个人信息:(1)个人信息主体明确表示反对;(2)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投诉权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投诉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个人信息主体。
诉讼权
个人信息主体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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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了全方位的权利保障,有助于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时代,我们应当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共同构建安全、可靠、透明的数据环境。
标签: #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法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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