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促进银行业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银行业数据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银行业数据治理考核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考核内容应涵盖数据治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标准化、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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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性原则:考核指标应具有可量化、可操作、可比较的特点,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动态性原则:根据银行业数据治理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银行业数据治理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数据质量管理
1、数据准确性:数据与实际业务相符,无重大错误。
2、数据完整性:数据覆盖面完整,无缺失。
3、数据一致性:数据在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之间保持一致。
4、数据时效性:数据更新及时,满足业务需求。
(二)数据安全管理
1、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
2、数据安全防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
3、数据安全事件处理:及时响应数据安全事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
(三)数据标准化
1、数据标准化制度:制定数据标准化制度,明确数据标准。
2、数据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
3、数据标准更新: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及时更新数据标准。
(四)数据生命周期管理
1、数据生命周期规划:制定数据生命周期规划,明确数据存储、使用、共享、销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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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生命周期执行:按照数据生命周期规划,规范数据管理。
3、数据生命周期监控:对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进行监控,确保数据安全、合规。
(五)数据治理组织与保障
1、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数据治理人员配备:配备专业数据治理人员,确保数据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3、数据治理投入:加大数据治理投入,保障数据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考核指标与权重
第五条 银行业数据治理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具体如下:
(一)定量指标
1、数据准确性:占比20%
2、数据完整性:占比15%
3、数据一致性:占比15%
4、数据时效性:占比10%
5、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率:占比15%
6、数据安全防护投入:占比10%
(二)定性指标
1、数据治理制度完善程度:占比10%
2、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健全程度:占比10%
3、数据治理人员配备充足程度:占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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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据治理投入保障程度:占比5%
第六条 考核权重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规模、数据量、数据治理难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银行业数据治理考核程序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考核办法,开展自查自评。
(二)现场考核阶段: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三)结果评定阶段:根据考核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级。
第八条 银行业数据治理考核方法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定量分析:根据考核指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分。
(二)定性分析: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结果运用与奖惩
第九条 银行业数据治理考核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较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并督促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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