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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我国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两法”),两法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两法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1、法律位阶较低:两法均为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在解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可能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制约。
2、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两法在规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较为全面,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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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规定存在交叉:两法在部分内容上存在交叉,如数据跨境传输、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可能导致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
监管力度不足
1、监管主体不明确:两法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负责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但未明确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可能导致监管盲区。
2、监管手段单一:两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进行监管,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3、监管力量不足:随着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现有的监管力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企业合规成本高
1、法律规定过于严格:两法对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提出了较高的合规要求,企业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合规建设。
2、处罚力度较大:两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企业一旦违法,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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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合规成本难以控制:企业在进行合规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合规成本难以控制的问题,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公众权益保护不足
1、公众参与度低:两法在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度较低,可能导致法律条款与公众需求脱节。
2、公众维权渠道不畅:在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发生时,公众维权渠道不畅,维权难度较大。
3、法律救济手段有限:两法在法律救济手段方面较为单一,公众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救济困难。
针对上述不足,以下是一些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提高两法的法律位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消除法律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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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降低企业合规成本:简化合规流程,提高合规效率,降低合规成本,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提高公众参与度: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确保法律符合公众需求。
5、完善法律救济手段:拓宽公众维权渠道,提高法律救济效率,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力度,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公众权益保护水平,为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标签: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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