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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资产,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使用行为,保障数据安全,我国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本文将根据该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数据安全责任和违规处理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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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责任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确保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数据安全责任制建立
(1)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主体: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等。
(2)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特点和数据规模,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内容、程序和责任。
(3)建立数据安全组织架构:设立数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2、数据安全责任落实
(1)数据安全责任人: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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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安全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数据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在数据使用过程中遵守数据安全规定。
(3)数据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违规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第一款还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数据安全规定,造成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违规行为认定
(1)数据泄露: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披露或使用银行保险机构数据。
(2)数据篡改: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3)数据损毁:指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无法恢复或部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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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处理措施
(1)内部追责:对违反数据安全规定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内部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数据安全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是金融行业的重要基石,通过加强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违规处理措施,有助于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金融行业稳定发展,各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
标签: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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