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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责任主体
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2、严格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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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落实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监督检查
1、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宣传教育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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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能力。
3、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奖励与处罚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标签: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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