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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数据安全事件处理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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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导读: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数据安全事件处理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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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数据安全事件处理
  2. 责任追究

数据安全事件处理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数据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件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在发现数据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2、事件调查:银行保险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数据安全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

3、事件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隔离受影响系统,防止事件蔓延;

(2)修复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3)恢复数据,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4)对受影响当事人进行安抚,采取补救措施。

4、事件通报:银行保险机构应向监管部门、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报数据安全事件处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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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件总结:数据安全事件处理后,银行保险机构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责任追究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依法追究以下责任:

1、事件责任人:对数据安全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的人员;

(2)未履行职责,导致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的人员;

(3)故意泄露、篡改、破坏数据的人员。

2、事件主管责任:对数据安全事件负有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未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的相关负责人;

(2)未对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培训,导致员工违反数据安全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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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对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的相关人员。

3、事件监督责任:对数据安全事件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监管不力的人员;

(2)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事件调查处理不力的人员。

4、事件连带责任:对数据安全事件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合作关系,因自身原因导致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的相关人员;

(2)因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数据安全规定,导致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的相关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了数据安全事件处理与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数据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标签: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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