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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特定区域实施条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在一些特定区域,如学校、医院、商业区等,餐饮行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食品安全等,为了规范餐饮行业在特定区域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适用范围
本实施条例适用于在学校、医院、商业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要求
(一)环境要求
1、餐饮单位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2、餐饮单位应设置有效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餐饮单位应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二)噪音要求
1、餐饮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确保噪音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餐饮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噪音扰民的行为,如大声喧哗、播放高音喇叭等。
(三)食品安全要求
1、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2、餐饮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餐饮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监管措施
(一)部门职责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3、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的噪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管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餐饮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3、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餐饮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法律责任
1、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未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未设置有效的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未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或垃圾清理不及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4、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或噪音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5、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7、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餐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实施条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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