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平台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平台,是指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产品,筹集资金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融资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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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对融资平台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融资平台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融资平台的设立与运营
第五条 设立融资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融资平台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向监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
(二)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监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人按照批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融资平台运营管理:
(一)融资平台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二)融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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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平台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运营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融资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融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融资产品发行与交易
第八条 融资平台发行证券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发行资格;
(二)发行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发行价格合理,具有市场竞争力;
(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九条 融资平台发行证券产品,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发行方案;
(二)提交监管部门审核;
(三)监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发行证券产品。
第十条 融资平台交易证券产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交易价格应当公平、合理;
(二)交易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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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
(四)监管部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融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融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融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
(二)融资产品的发行情况;
(三)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
(五)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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