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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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责任,强化措施。
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云南省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三)产品质量认证;
(四)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五)质量投诉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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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领域: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
(二)建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产品;
(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高风险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
第九条 质量监督抽查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一)科学合理,覆盖全面;
(二)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准确、公正;
(二)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由事故发生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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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二)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应当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以下内容:
(一)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普及质量法律法规知识;
(三)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由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通过本条例的实施,云南省将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云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标签: #云南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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