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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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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导读:

  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
  2.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3.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
  4. 上海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是上海市政府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该规定自[具体日期]起施行,共[具体章节]章[具体条款]条。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决定、通告、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环节。

1、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起草,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3、审查:法制机构应当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适当的情形等。

4、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具体日期]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具体日期]后施行。

6、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具体日期]内,由制定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与政府规章相同,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法制机构应当对审查申请和审查建议进行研究,依法处理。

上海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效率,上海市政府建立了上海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该数据库是上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存储和管理平台,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网上发布、查询、下载和统计等功能。

上海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和清理等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公开透明: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网上发布和查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社会知晓度。

3、便捷高效:优化数据库的功能和界面设计,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下载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安全可靠:加强数据库的安全管理,采取多种安全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上海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上海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和清理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们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建设法治上海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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