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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社会生产、生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为了保障电子数据的安全,规范电子数据的管理,提高数据利用率,特制定本《电子数据储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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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储存原则
1、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破坏。
2、完整性原则: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删除、修改。
3、可用性原则:确保电子数据能够随时、方便地被访问和使用。
4、可追溯性原则: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用途、变更等信息可追溯。
电子数据储存范围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法产生的电子数据。
2、依法应当由单位和个人保存的电子数据。
3、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相关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储存要求
1、依法设立电子数据存储机构,负责电子数据的储存、管理、维护。
2、电子数据存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电子数据存储管理制度;
(2)具备必要的电子数据存储设施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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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密措施;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电子数据存储机构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4、电子数据存储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5、电子数据存储机构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泄露。
6、电子数据存储机构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数据访问与使用
1、依法获取电子数据,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他人电子数据。
2、依法使用电子数据,不得篡改、删除、泄露他人电子数据。
3、电子数据访问与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实现特定目的,不得滥用;
(2)最小化原则:仅获取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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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密性原则:对获取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密处理。
电子数据安全事件处理
1、发生电子数据安全事件时,电子数据存储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电子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电子数据存储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3、对电子数据安全事件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责。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电子数据储存管理办法》,我们旨在加强电子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促进信息技术的健康发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我国电子数据安全。
标签: #电子数据储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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