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考核管理办法最新版(2023版)》正式发布,对数据治理绩效考核与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旨在提升数据治理水平,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据治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管理水平,确保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涉及数据治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数据治理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数据治理体系,实现数据治理工作的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和持续改进。
第二章 数据治理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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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成立数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单位数据治理工作,下设数据治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数据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数据治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六条 数据治理办公室设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具体数据治理工作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数据治理职责
第七条 数据治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数据治理战略规划,明确数据治理目标和方向;
(二)审批数据治理重大决策,协调解决数据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数据治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组织开展数据治理培训和宣传,提高全员数据治理意识。
第八条 数据治理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数据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数据治理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二)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监督数据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确保数据安全;
(四)评估数据治理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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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
(一)配合数据治理办公室开展数据治理工作;
(二)落实本部门数据治理任务,确保数据质量;
(三)加强数据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数据安全规定。
第四章 数据治理考核
第十条 数据治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应用、数据治理能力等方面。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
(一)数据质量: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等;
(二)数据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数据安全事件应对等;
(三)数据应用:数据共享、数据服务、数据创新等;
(四)数据治理能力: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
第十二条 专项考核:
(一)针对特定数据治理项目或问题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根据项目或问题特点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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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 数据治理奖惩
第十四条 对在数据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数据治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奖励措施:
(一)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二)对在数据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晋升等荣誉。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对数据质量问题严重的部门和个人,责令整改;
(二)对数据安全问题严重的部门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数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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