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管理办法
一、引言
为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
(一)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标准
1、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
2、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3、股东主要是政府部门或机构。
4、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或土地出让收入等政府性资金偿还债务。
(三)融资平台公司的分类
根据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综合性融资平台公司。
2、专业性融资平台公司。
3、其他类型融资平台公司。
三、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一)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
1、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报经地方政府批准。
2、融资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章程的规定缴纳。
3、融资平台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融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
1、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
2、融资平台公司的董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外部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一定比例。
3、融资平台公司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应当占监事会成员的一定比例。
(三)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管理
1、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审批程序,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土地出让收入、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
(四)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管理
1、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债务的性质、规模、期限、利率等,并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2、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审批程序进行融资,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偿还,不得逾期偿还。
四、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主体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并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治理结构、资金管理、债务管理等情况。
2、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情况。
3、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情况。
4、融资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1、定期检查,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检查,了解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专项检查,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管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
3、不定期检查,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检查计划,并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2、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并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3、撰写检查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反馈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报告反馈给融资平台公司,并要求融资平台公司按照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5、跟踪整改情况,地方政府应当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地方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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