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汇编收录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药品管理制度、规范与实施细则,旨在加强药品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内容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规范操作,旨在提升药房管理水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和销毁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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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药房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药房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避免不良反应;
(三)有效性原则:保证药品质量,提高治疗效果;
(四)经济性原则:合理使用药品资源,降低医疗成本。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四条 药房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五条 药房药品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药品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第六条 药房药品采购应建立采购审批制度,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保采购药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七条 药房药品采购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掌握药品价格、质量等信息,优化采购策略。
第三章 药品储存
第八条 药房应配备符合国家药品储存规范的储存设施,确保药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储存。
第九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药品性质、剂型、规格等进行分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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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药品储存区域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止药品受潮、变质。
第十一条 药房应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药品调配
第十二条 药房调配药品应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确保药品调配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 药师在调配药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保无误。
第十四条 药房应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调配的自动化、信息化。
第五章 药品使用
第十五条 药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介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确保患者正确用药。
第十六条 药师应监督患者用药过程,及时发现并处理用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药师应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调整用药方案。
第六章 药品回收与销毁
第十八条 药房应建立药品回收制度,对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品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药品回收后,由专人负责销毁,确保药品不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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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销毁药品时,应采取环保、安全的方式进行,防止环境污染。
第七章 药品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药房应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和销毁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药房应定期对药品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报告,为药品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药房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药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将实现药品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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