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摘要介绍的是XX小区物业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该制度旨在规范小区物业的运行与维护,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办法涵盖了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安全监控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居民居住品质,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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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本小区内的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绿化等。
第四条 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按照本办法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物业使用人是指本小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 本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主自治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信、便民、高效原则;
(四)安全、环保、和谐原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物业管理设施设备。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
(二)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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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包括:
(一)住宅楼、公寓、别墅等住宅区;
(二)商业、办公、仓储等非住宅区;
(三)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改变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擅自占用、损坏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费用;
(二)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费用;
(三)物业管理机构办公、通讯、宣传等费用;
(四)其他应当由物业管理费用承担的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分摊。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物业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 物业维修养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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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养护、分步实施;
(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四)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物业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 物业维修养护项目包括:
(一)房屋主体结构、防水、保温、隔热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管道、线路等;
(三)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
(四)其他应当维修养护的项目。
第六章 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以下权益: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
(二)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共同委托的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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