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企业合规性评价工作,通过明确评价标准、流程和责任,确保企业合规经营。该办法强调企业内部合规文化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合规性管理,提高企业合规水平,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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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合规性评价是指对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企业合规性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评价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全面评价:对企业合规性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评价;
(四)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动态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应设立合规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企业合规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合规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合规性评价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合规性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三)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
(四)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
(五)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企业合规水平提升。
第七条 企业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合规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企业合规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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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二)行业规范执行情况;
(三)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合规文化建设情况;
(五)合规风险防控情况。
第九条 企业合规性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合规性自查;
(二)合规性检查;
(三)合规性审计;
(四)合规性评估;
(五)合规性培训。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合规性评价程序如下:
(一)制定评价计划;
(二)组建评价团队;
(三)开展合规性自查;
(四)进行合规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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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合规性审计;
(六)进行合规性评估;
(七)汇总评价结果;
(八)提出改进措施;
(九)上报评价报告。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十二条 企业合规性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四)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合规性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企业合规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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