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时需遵循明确要求,以强化网络空间安全防线。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我国《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强化网络空间安全防线。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优先选择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这有利于降低对国外技术的依赖,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二、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供应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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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加强产品和服务安全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新安全补丁、加强用户培训等。
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网络安全监管工作,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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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关注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如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采购并报告相关部门。
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充分考虑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因素,这有助于降低安全风险,提高整体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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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强化网络空间安全防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切实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网络安全法》得到有效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我国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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