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以有期徒刑,最高可达七年。此规定旨在保障生产安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目录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生产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擅自关闭或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本文将对我国刑法中关于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解析。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犯罪构成要件
1、违反国家规定: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包括监控设备、报警设备、防护设备、救生设备等,这些设备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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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严重后果: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处罚规定
1、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责任追究: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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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化工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擅自关闭了火灾报警系统,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多人伤亡,法院依法以关闭生产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罪,判处该化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工地负责人为了赶工期,擅自破坏了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身亡,法院依法以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罪,判处该工地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
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旨在保障生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生产安全,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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