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据备份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数据备份管理,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类档案数据的备份管理。
第三条 档案数据备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
2、完整性原则:保证备份数据的完整,不丢失任何重要信息。
3、可用性原则:确保备份数据能够及时恢复,满足业务需求。
4、经济性原则:在保证备份效果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备份成本。
二、备份策略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根据档案数据的重要性、使用频率和变化情况,制定合理的备份策略,备份策略应当包括备份的频率、备份的时间、备份的方式和备份的介质等内容。
第五条 备份频率应当根据档案数据的重要性和变化情况确定,重要的档案数据应当每天备份,一般的档案数据可以每周备份。
第六条 备份时间应当选择在业务低谷期进行,以减少对业务的影响。
第七条 备份方式可以采用本地备份、异地备份、网络备份等方式,本地备份是指将备份数据存储在本地存储设备上;异地备份是指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异地存储设备上;网络备份是指将备份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备份服务器上。
第八条 备份介质可以采用磁带、磁盘、光盘等介质,磁带是一种常用的备份介质,具有容量大、成本低等优点;磁盘是一种高速的备份介质,具有读写速度快等优点;光盘是一种一次性的备份介质,具有存储容量大、保存时间长等优点。
三、备份管理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备份管理制度,明确备份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备份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备份计划的制定、备份数据的存储、备份数据的恢复、备份设备的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备份计划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备份计划应当包括备份的频率、备份的时间、备份的方式和备份的介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备份数据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存储设备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备份数据的恢复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并制定详细的恢复计划,恢复计划应当包括恢复的步骤、恢复的时间和恢复的人员等内容。
第十三条 备份设备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备份设备应当具备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
四、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数据备份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备份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包括对备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备份计划的执行情况、备份数据的存储情况、备份数据的恢复情况、备份设备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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