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包括实施细则及操作指南,以确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规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拆迁主体及职责
(一)拆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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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
(二)拆迁职责
1、拆迁主体应依法取得房屋征收许可证,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事项。
2、拆迁主体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拆迁主体应负责拆迁过程中的纠纷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4、拆迁主体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拆迁程序
(一)拆迁前期准备
1、拆迁主体应进行拆迁调查,了解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制定拆迁方案。
2、拆迁主体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征收许可证。
3、拆迁主体应依法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事宜。
(二)拆迁实施
1、拆迁主体应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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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主体应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3、拆迁主体应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搬迁、拆除。
(三)拆迁后期处理
1、拆迁主体应负责拆除后的场地清理、绿化等工作。
2、拆迁主体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区位等因素,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2、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二)搬迁费
按照被拆迁人实际搬迁距离、时间等因素,参照政府相关规定给予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间,可以选择自行安置或者由拆迁主体提供临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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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一)协商解决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调解。
(三)仲裁或诉讼
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管理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合规。
(二)拆迁主体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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