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安全可靠、高效便捷;
(五)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本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众需求,制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建设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和监理,保障项目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九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运营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服务,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本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五条 本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运营效率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本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督管理结果进行奖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地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和监理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四)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未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或者未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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