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旨在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完整和可靠。细则涵盖数据收集、处理、审核及发布等环节,强调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数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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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加强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组织领导
(一)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统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统计的具体实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级社会保险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
统计指标体系
(一)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应当科学、全面、系统,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状况。
(二)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参保率、缴费人数、缴费率等指标;
2、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保值增值等指标;
3、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待遇水平、待遇调整等指标;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运行、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指标。
数据采集
(一)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原则。
(二)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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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报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时间,定期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2、定期调查: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定期调查,了解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
3、不定期专项调查:根据需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专项调查,了解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数据审核
(一)数据审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原则。
(二)数据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
2、审核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可靠性;
3、审核数据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
数据发布
(一)数据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原则。
(二)数据发布包括以下内容:
1、定期发布社会保险统计数据报告;
2、发布社会保险统计数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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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布社会保险统计数据解读。
监督检查
(一)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
2、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发布等环节;
3、社会保险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造成社会保险统计数据失真、失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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