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的《县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版)》规范了县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旨在推动绿色建筑和循环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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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减量化原则: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二)无害化原则: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三)资源化原则: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
(四)经济效益原则:在保障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和规划。
(二)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推广。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
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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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优先采用绿色施工技术,提高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率。
第九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按照种类、规格进行分类收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理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处理效率,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优先考虑以下领域:
(一)建筑材料生产:将建筑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再生建筑材料。
(二)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路面材料。
(三)土地复垦:利用建筑垃圾进行土地复垦。
(四)其他可利用领域。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确保资源化利用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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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立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
(三)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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