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队建制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社区矫正大队
设立社区矫正大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社区矫正大队设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两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司法所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组织,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司法所设所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接收与宣告
(一)接收
1、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3、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并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二)宣告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宣告。
2、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
3、宣告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要求等。
四、监管与考核
(一)监管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接受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
(二)考核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参加学习和教育、参加社区服务等情况。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惩的依据。
五、教育与帮扶
(一)教育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法律知识、道德规范、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学习。
2、教育学习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辅导、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
3、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二)帮扶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方案。
2、帮扶内容包括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方面。
3、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扶和支持。
六、奖惩与解除
(一)奖惩
1、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优秀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2、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罚。
3、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给予减刑等奖励。
(二)解除
1、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
2、解除社区矫正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七、档案管理
(一)档案建立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包括法律文书、接收登记、宣告、监管考核、教育帮扶、奖惩解除等材料。
2、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档案管理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2、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到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八、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经费使用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和报销。
九、附则
(一)本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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