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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重点条款是,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重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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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重点条款涵盖多个关键方面。包括明确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提出特别要求,进行专门安全保护和定期检测等;强调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确立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以便及时应对和处理安全事件;还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等。这些重点条款共同构建起网络安全的基本框架,为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标题:《解读网络安全法重点条款,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个人、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我国制定了《网络安全法》,该法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本文将对《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网络安全法的内容和意义。

二、网络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网络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用户、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只要在我国境内使用网络,都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三、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一)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二)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三)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一)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二)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五、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二)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按照本法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七、结论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实施对于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运营者作为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义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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