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身份,即负责运营此类设施的个人或单位。法律详细阐述了其责任和义务,以确保网络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系统遭受攻击。
本文目录导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我国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本文将围绕《网络安全法》规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深入剖析。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一旦遭受破坏、功能丧失或者被非法控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系统,具体包括:
1、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如金融、能源、交通、通信、公共安全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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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运营的信息系统: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其运营活动中使用的信息系统。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1、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确保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3)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网络安全事件进行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
(4)配合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调查和处置工作。
2、配合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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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调查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网络安全信息;
(2)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工作;
(3)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事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网络安全意识;
(2)引进和培养网络安全专业人才,提升企业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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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
4、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删除等环节的规范;
(2)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损毁等风险;
(3)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审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作为网络安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为我国网络安全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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