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布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建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旨在全面规范文件制定与执行流程,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本文目录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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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分类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可操作性的书面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1、规章性文件: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2、规范性意见:包括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意见。
3、规范性通知:包括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可操作性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一)立项
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起草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实践工作者等,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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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查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五)审议
规范性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议。
(六)发布
规范性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议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与监督
(一)执行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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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
1、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提高政府治理效能,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分类、制定程序、执行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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