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 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增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和标准,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将资源综合利用范围扩大到了农业、工业、建筑、交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同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二是进一步简化了认定程序,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认定管理办法》中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实地核查环节,改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报和审核,大大提高了认定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优惠政策,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同时加强了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特此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