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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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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目的
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日益增多,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的定义与分类
1、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的成分和性质,可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在后续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将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管理职责
1、部门分工
(1)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和运输申报等工作。
(3)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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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管理,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
1、源头分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设置不同类型建筑垃圾的堆放场地,并采取相应的防尘、防雨等措施。
2、排放申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运输合同、消纳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
1、运输企业资质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拥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并在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密闭装置等设备。
2、运输车辆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不得沿途抛洒滴漏,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或者资源化利用场所时,应当接受计量和检查。
建筑垃圾的消纳与资源化利用
1、消纳场管理
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消纳场应当对进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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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源化利用
(1)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对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监督检查与处罚
1、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问题。
2、处罚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具体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县将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推动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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