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11 部门联合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等 11 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的目标和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目标是:通过集中整治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强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和公正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专项治理的重点问题
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问题包括: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2、围标串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
3、评标不公: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不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倾向意见等。
4、违法分包、转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分包人再次分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等。
5、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置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变相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规设置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等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规泄露招标投标信息等。
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自[具体时间]开始,至[具体时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1 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范围、重点问题和工作步骤;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监督检查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1 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组织领导、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4、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制度建设和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监管执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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