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局限与完善方向》
一、引言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迅猛发展,数据成为了极为重要的资源,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愈发受到关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为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不可否认的是,这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二、《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足之处
(一)定义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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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个人信息的定义方面,虽然法律进行了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边缘性信息的判定仍存在困难,对于那些经过部分匿名化处理的信息是否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缺乏足够清晰的界定标准,企业在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时,往往难以确定某些数据是否可以合法地进行处理,这可能导致要么过度保护限制了数据的正常利用,要么因为误判而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
2、对于数据安全中的“重要数据”概念也较为模糊,不同行业、不同场景下重要数据的范围和标准差异很大,这使得企业在识别和保护重要数据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在跨国数据流动中,由于各国对重要数据的理解不同,容易引发数据合规方面的冲突。
(二)执行与监管的挑战
1、监管机构众多,存在协调难题,涉及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部门包括网信部门、工信部门等多个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部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或者管理空白的情况,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及金融数据安全时,金融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权限,容易导致企业在应对监管时无所适从。
2、执法资源相对不足,面对海量的企业和庞大的数据量,监管部门在人员配备、技术能力等方面可能无法满足全面、及时执法的需求,这就可能导致一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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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复杂性
1、国际形势下的合规困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数据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数据保护法规和要求,我国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规定虽然旨在保护国内数据安全和公民权益,但在与国际规则接轨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一些跨国企业在按照我国法律进行数据本地化存储等要求时,可能会与母国或其他业务所在国的法律产生冲突,导致企业面临两难境地。
2、缺乏灵活的国际数据合作机制,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和合作对于科学研究、国际反恐等领域有着重要意义,目前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相对严格,在建立国际数据合作方面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不利于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数据的全球价值。
(四)对新兴技术适应性不足
1、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的快速发展给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算法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可能会产生新的隐私泄露风险,而法律对于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中的隐私保护规定不够细致,区块链技术中的分布式账本虽然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但在链上数据涉及个人信息时,如何在保护隐私的同时确保数据的合法利用,现行法律缺乏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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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联网的发展使得设备之间的数据交互大量增加,大量的传感器收集着各类数据,其中包含着丰富的个人信息,但现有的法律在物联网场景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未能提供足够完善的规范,难以有效应对物联网带来的复杂数据关系和安全风险。
三、结论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但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不断变化的需求,需要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深入研究并逐步完善,在定义方面,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概念的界定标准;在执行和监管方面,要优化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并增加执法资源;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寻求与国际规则更好的接轨并建立灵活的国际数据合作机制;针对新兴技术,应及时出台补充性规定,以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新技术环境下能够得以有效实现,从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并在国际数据治理领域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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