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采购规范与要求》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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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相关产品和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具有深远的意义,旨在确保从采购源头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
二、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当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与国家安全存在潜在关联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流程。
三、采购中的国家安全考量
1、供应链安全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要对供应链进行全面评估,在采购网络服务器时,需要追溯其硬件组件的来源,确保没有来自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地区或企业,一些外国企业可能受到其本国政府的指令,在产品中设置后门或者进行数据非法采集,这对于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是巨大的隐患,运营者要深入调查供应商的背景,包括其所在国家的政治环境、外交关系以及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 从软件采购角度看,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关键软件的采购更是重中之重,许多国外的操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而且部分漏洞可能被恶意利用,运营者需要评估软件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及时修复漏洞,并且是否有完善的安全更新机制,也要防止软件中隐藏恶意代码,如间谍软件等,这些可能会窃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敏感数据并传输到国外。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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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数据的流向和保护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采购的网络产品涉及数据存储和传输,例如云服务,运营者需要确保数据存储在国内的数据中心,并且数据的访问权限受到严格控制,国外云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按照其本国法律要求,将存储在其平台上的数据提供给国外政府机构,这就侵犯了我国企业和用户的数据隐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确保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四、审查流程及其重要性
1、审查主体与协作
- 国家安全审查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网信部门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的技术和管理知识,能够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安全性进行评估,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等,可以从各自的职能领域出发,对采购项目的产业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这种多部门协作的审查机制能够全面、深入地评估采购项目的风险。
2、与标准
- 审查内容包括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安全性评估主要关注产品是否存在安全漏洞、是否有防范网络攻击的能力等,可控性则侧重于运营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掌控程度,例如是否能够自主配置、是否可以及时获得技术支持等,审查标准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确保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不会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入口。
五、对运营者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1、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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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来说,网络安全法的这些规定增加了采购的复杂性和成本,他们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供应商评估和审查流程的配合,在采购选择上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一些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将被排除在外。
2、应对措施
- 运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采购安全管理制度,从采购需求的提出开始,就要将网络安全要求纳入其中,在供应商选择阶段,要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机制,除了考察其商业信誉、产品质量等常规因素外,还要重点评估其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运营者要加强与网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国家安全审查的最新政策和要求,确保采购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结论
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规定是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举措,运营者必须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从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采购过程中的网络安全问题,通过合理的应对措施,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同时,也能推动我国网络安全产业的健康发展,构建一个安全、可靠、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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