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采购:合规性与安全性的双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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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同国家和社会的神经中枢,其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诸多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采购环节更是不容忽视的关键部分。
一、采购中的安全评估要求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要求是从宏观层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在采购过程中,运营者不能仅仅考虑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性能等常规因素,更要将安全性放在首位,在采购大型数据存储设备时,要对设备供应商所在国家的网络安全政策、供应商自身的数据保护措施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漏洞等进行深入评估,如果未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就盲目采购,可能会导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来自外部的恶意攻击,如数据泄露、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进而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二、采购的自主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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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时,应尽可能倾向于具有自主可控性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自主可控意味着运营者能够对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在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具有掌控能力,从技术角度来看,国内自主研发的网络安全防护软件在采购中具有独特优势,这些软件的源代码由国内企业掌控,能够根据国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特点进行定制化开发,及时响应安全威胁并进行更新升级,而对于一些国外产品,如果在采购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运营者可能面临技术封锁,无法及时修复漏洞,某些国外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虽然功能强大,但如果被恶意利用,运营者可能无法深入底层进行安全加固,因为技术核心掌握在国外厂商手中。
三、供应商选择与管理
在供应商的选择上,运营者要建立严格的筛选标准,除了考察供应商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等常规因素外,还要重点关注其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对于提供关键网络设备和服务的供应商,运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供详细的安全保障方案,包括数据加密措施、安全漏洞管理机制等,在合同签订环节,明确双方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供应商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担保,在出现安全事件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运营者还要建立对供应商的持续监督机制,定期对供应商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在合作期间始终符合网络安全要求。
四、采购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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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如基础设施的架构、运行数据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成为攻击者的重要目标,运营者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保密培训,要求其对获取的运营者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供应商进行严厉处罚。
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的规定是构建安全、稳定、可靠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保障,运营者必须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全方位考虑安全因素,实现采购活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的有机统一,为国家、社会和公众的信息安全筑牢坚实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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