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法定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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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多方面的重要义务。
一、安全保护义务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构建全面且细致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这包括人员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在人员安全管理方面,要对员工进行背景审查,防止内部人员恶意破坏或泄露关键信息,对于接触核心数据的员工,要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权限管理,确保其只能访问和操作与其工作职能相关的数据,在设备安全管理方面,要建立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机制,对于服务器等关键设备,要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及时发现并修复可能存在的硬件故障或安全漏洞,数据安全管理则需要从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通过备份和恢复机制保障数据的可用性。
2、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 运营者必须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来防范网络攻击,这包括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软件等,防火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外部网络访问内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根据预设的规则对进出网络的流量进行筛选,入侵检测系统则能够实时监测网络中的异常活动,如恶意入侵尝试、异常的数据流量模式等,并及时发出警报,防病毒软件要保持更新,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病毒威胁,还应积极采用加密技术,对关键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进行加密,在金融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中,对客户的交易数据进行加密传输,防止数据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
1、数据本地化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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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国家的数据主权,确保国家对关键数据的监管能力,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将数据存储在境内可以防止数据被境外势力非法获取或滥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的数据,如果存储在国外,可能面临被外国政府或企业不当获取的风险,从而对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损害。
2、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如果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运营者必须进行严格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一评估需要综合考虑数据的类型、敏感程度、接收方的安全保障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确保数据出境不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数据出境操作,一家互联网企业运营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在与国外合作伙伴共享部分用户非敏感数据时,也要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以保证数据出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应急处置义务
1、制定应急预案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制定完善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涵盖可能出现的各种网络安全事件,如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系统故障等,在应急预案中要明确应急响应的流程、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应急资源的调配等内容,当遭遇大规模的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时,应急预案要明确网络技术人员如何快速采取措施进行流量清洗,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要规定公关部门如何及时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通报事件进展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为了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运营者必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模拟真实的网络安全事件,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应急演练可以提高运营者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金融机构运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时,可以定期组织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急演练,模拟黑客攻击导致交易系统瘫痪的场景,检验技术部门的应急修复能力、业务部门的应急业务处理能力以及管理层的决策指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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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1、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积极接受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状况、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运营者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这有助于国家及时发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在国家安全部门对涉及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电信运营企业应配合提供网络架构、安全防护措施、数据存储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2、整改安全隐患
- 当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运营者必须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运营者不能对发现的问题敷衍了事,而要从制度、技术、人员等多方面入手进行整改,如果检查发现某电力企业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存在弱口令安全隐患,企业应立即修改相关口令,并建立口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口令安全意识培训。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履行这些义务,对于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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