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数据保护立法:构建数字时代的安全护盾》
一、引言
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数据已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资产,从个人的身份信息、消费习惯到企业的商业机密、运营数据,再到国家的安全相关数据等,数据的价值和影响力无处不在,随着数据的广泛产生、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数据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如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被恶意篡改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加强数据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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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保护立法的目的
(一)保护个人隐私权益
个人在现代社会的各种活动中不断产生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包含着个人最私密的信息,医疗数据可能涉及个人的健康状况,包括一些难以启齿的疾病信息;金融数据则关联着个人的财产状况和资金流动,如果这些数据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个人可能遭受诈骗、骚扰,甚至个人声誉受损,通过数据保护立法,明确规定数据收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与义务,能够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让个人对自己的数据拥有掌控权,如有权决定数据是否被收集、如何被使用以及在必要时要求删除数据等。
(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业务数据,这些数据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一些科技企业而言,数据是其进行技术研发、精准营销和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关键依据,一旦企业的数据被窃取或恶意利用,可能导致企业失去竞争优势,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数据保护立法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数据使用环境,规范企业间的数据竞争行为,防止不正当的数据获取手段,如商业间谍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竞争对手的数据,也促使企业自身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数据保护能力,以符合法律要求并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三)维护国家安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数据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如国防、外交、关键基础设施相关数据等,如果被外国势力获取或篡改,可能会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造成严重威胁,数据保护立法可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进行特殊的保护规定,限制其跨境传输的条件,加强对数据存储、处理等环节的监管,防止数据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从而在数字领域筑牢国家安全的防线。
三、加强数据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定义与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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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立法中精确地界定数据主体(个人或组织)对其自身数据所拥有的权利,包括数据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等,数据主体有权在合理的情况下向数据控制者查询自己的数据被如何使用,并且在发现数据不准确时有权要求更正。
2、对于数据控制者(决定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主体)和数据处理者(实际进行数据处理操作的主体),要明确其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等各个环节中的义务,数据控制者在收集数据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数据主体明示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数据处理者则需要具备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止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
1、规定数据收集的合法性基础,除了数据主体的同意外,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如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公共卫生目的收集相关数据)、履行合同必要(如电商平台为了完成交易收集用户的收货地址等信息)等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收集数据,同意必须是数据主体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由作出的,不能通过隐藏条款或强迫手段获取。
2、限制数据的使用范围,数据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定在与收集目的相符的范围内,除非再次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将数据用于其他目的,一个健身APP收集用户的运动数据用于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健身建议,就不能将这些数据出售给保险公司用于评估用户的健康风险。
(三)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1、对数据存储和传输的安全要求,要求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手段保护数据的安全,在数据存储方面,要确保数据存储在安全的服务器上,采用加密存储的方式,防止数据在存储环节被窃取或篡改;在数据传输过程中,采用安全的传输协议,如SSL/TLS协议,对传输中的数据进行加密保护。
2、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如数据泄露、黑客攻击等,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包括通知数据主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影响扩大等,立法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应急响应义务的处罚措施,以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
(四)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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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审查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重要商业利益的数据跨境流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数据保护水平、数据跨境流动的目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只有在确保数据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数据跨境流动。
2、推动国际间的数据保护合作,由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性特点,单一国家的立法难以完全解决问题,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数据保护规则的制定,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数据保护协定,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我国可以借鉴其有益经验,并在国际合作中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需求的数据保护标准。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设定高额的罚款,对于违反数据保护立法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足以对其产生威慑力的罚款金额,对于故意泄露大量用户数据的大型企业,可以设定其年度营业额一定比例(如5% - 10%)的罚款。
2、增加其他处罚形式,除了罚款之外,还可以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对于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危害国家安全的数据违法行为,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四、结论
加强数据保护立法是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关系到个人隐私权益、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的安全稳定,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严格的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以及加大处罚力度等多方面的立法建议,可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将如同数字时代的安全护盾,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未来的立法进程中,还需要不断根据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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