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法定职责:网络安全法下的使命与担当》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一系列重要的责任和义务,这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公民权益以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一、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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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建设方面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网络安全策略、应急预案等,网络安全策略要明确运营者在网络安全防护上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措施,明确规定对不同安全级别的信息资产的保护要求,像对用户的隐私数据采用最高级别的加密和访问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则是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操作手册,详细规定在遭受网络攻击,如DDoS攻击(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或者数据泄露事件时的应急响应流程,包括事件发现、报告、评估、处理以及恢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责任人员安排。
- 运营者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要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具有足够的权限和资源来开展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其成员应当包括网络安全专家、系统管理员、安全审计员等专业人员,他们的职责涵盖对网络安全状况的日常监测、安全漏洞的发现与修复管理、安全设备和软件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2、人员管理层面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对其网络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网络安全领域技术更新迅速,员工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运营者要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最新的网络攻击手段及防范方法、安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等,要对员工进行背景审查,特别是涉及核心网络安全业务的人员,确保其不存在可能危害网络安全的不良背景或利益冲突,在金融机构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对于能够接触到大量客户资金信息的员工,要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和背景调查。
二、数据安全相关责任
1、数据保护措施
- 在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运营者都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数据收集阶段,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用户明示收集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的同意,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集用户浏览历史数据时,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这些数据是为了优化推荐服务,并且保证数据的匿名化处理以保护用户隐私,在存储环节,要采用安全的存储技术,如加密存储、分布式存储等,防止数据因硬件故障、黑客攻击等原因丢失或泄露,对于数据的传输,要使用安全的传输协议,如SSL/TLS协议,确保数据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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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本地化要求
-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国家数据主权,防止数据被境外势力非法获取和利用,如果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这一评估过程要严格审查数据出境的必要性、接收方的安全保障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数据出境不会对国家网络安全、公民权益等造成损害。
三、应急处置与协作义务
1、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具备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这意味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机制,通过部署入侵检测系统、安全态势感知平台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网络安全威胁的早期迹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在遭受勒索病毒攻击时,能够迅速隔离受感染的系统,防止病毒扩散,同时恢复备份数据以减少损失。
2、协作配合要求
- 运营者还应当与国家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进行协作配合,当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信息,在国家级的网络安全攻防演练或者应对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共享相关的网络安全情报,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整体环境。
四、安全审查与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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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审查参与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涉及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可能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审查,这是为了防止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和服务,如果运营者计划采购国外的网络安全设备,要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包括产品的源代码安全性、是否存在后门等潜在风险。
2、合规运营监督
- 运营者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运营符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对运营者的网络安全制度建设、技术措施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等情况进行检查,运营者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以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是构建我国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在数字时代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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