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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城管委),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信息化委,重庆市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部署,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探索智慧城市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方法,推动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智能化、精细化、高效化,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全国智慧城市建设提供示范和借鉴。
1、基础设施智能化:推进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宽带网络、无线通信、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城市的信息化水平。
2、公共服务便捷化:推进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共服务的在线办理、移动支付、智能引导等功能,提高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和满意度。
3、城市管理精细化: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城市部件的数字化管理、城市事件的快速处理、城市运行的实时监测等功能,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
4、产业发展高端化:推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智能制造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提高城市的产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5、生态环境宜居化: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资源管理等功能的智能化,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宜居水平。
试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创新体制机制: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智慧城市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方法,打破部门壁垒,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等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
3、保障资金投入: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建设,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宣传推广: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的宣传推广,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智慧城市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度。
试点申报
1、申报条件: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 城市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建设经验和成果;
- 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具备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需求和动力;
- 城市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城市建设,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
- 城市具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等。
2、申报材料: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
-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书》;
-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
- 城市信息化建设相关材料;
- 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材料;
- 其他相关材料。
3、申报程序: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城市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城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城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城市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城市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试点评估
1、: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试点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试点目标完成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试点成效、创新成果等。
2、评估方式: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试点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3、评估时间: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试点城市试点期满后对试点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政策支持
1、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
2、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给予政策支持。
3、经验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为全国智慧城市建设提供示范和借鉴。
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8 月 19 日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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