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履行:不容懈怠》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重要地位与网络安全法的要求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同国家的神经中枢,涵盖了诸如能源、通信、交通、金融等众多领域,这些领域的正常运转依赖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其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自身利益,更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的权益息息相关。
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是因为一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攻击,可能导致大规模的服务中断、信息泄露、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国家安全,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若被破坏,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影响民众的正常生活和众多依赖电力的企业生产;金融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出问题,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动荡,使民众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二、运营者不能对安全保护义务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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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能不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构建,他们需要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职责,如果运营者忽视这一点,就会导致内部管理混乱,在面对网络安全威胁时无法有效地组织应对,缺乏明确的职责划分,当出现网络安全事件时,可能会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从而延误事件的处理时机。
- 还应当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这一预案不能是形式上的存在,而要具备可操作性,如果运营者没有认真对待应急预案的制定,在遭遇突发的网络攻击,如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时,将无法迅速按照预案采取有效的防护、检测、恢复等措施,可能使业务长时间中断,给用户和社会带来严重损失。
2、安全技术措施方面
- 运营者不能忽视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用,他们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来防范网络攻击、恶意软件入侵等威胁,在网络边界防护方面,如果不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技术设施,外部攻击者就可能轻易地突破网络防线,获取关键信息。
- 数据加密也是至关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如果不对存储和传输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加密,一旦数据被窃取,这些数据将以明文形式暴露在攻击者面前,可能导致商业机密泄露、用户隐私信息被侵犯等严重后果,像金融机构如果不加密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数据,客户的资金安全就会受到极大威胁。
3、人员安全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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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者不能放松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员工往往能够接触到核心的系统和数据,因此必须对员工进行严格的网络安全培训,如果不重视员工培训,员工可能因为缺乏网络安全意识而无意中成为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员工可能会因为点击恶意链接而导致企业网络被入侵。
- 还需要建立人员背景审查制度,如果不进行背景审查,就有可能让存在不良意图的人员进入企业内部,他们可能会利用工作之便蓄意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者窃取机密信息。
三、运营者不能对监管要求敷衍
1、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等工作,他们不能对安全评估敷衍了事,安全评估能够帮助运营者发现自身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如果运营者不认真对待,可能会遗漏一些潜在的严重安全问题,在对关键系统的漏洞评估中,如果只是走过场,没有深入检测,那么一些可能被黑客利用的漏洞就无法被发现,从而使整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处于高风险状态。
2、运营者还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他们不能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测等工作,监管部门的工作是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整体网络安全,如果运营者不配合,就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运营者在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对整个社会的网络安全环境都是不利的。
四、运营者不能对供应链安全掉以轻心
1、在采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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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能不重视采购环节的网络安全,他们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如果运营者盲目采购,没有考虑供应商的网络安全状况,可能会引入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或服务,采购了被植入恶意软件的网络设备,这些设备一旦接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就可能成为攻击者的跳板,从而对整个基础设施的安全造成威胁。
2、在合作方面
- 运营者在与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合作时,也不能忽视合作伙伴的网络安全状况,如果合作伙伴的网络安全防护薄弱,一旦合作伙伴遭受网络攻击,这种攻击可能会通过合作关系蔓延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中,导致连锁反应,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网络安全法的框架下,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必须严格履行各项要求,从自身管理、技术防护、人员管理、接受监管以及供应链安全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以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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