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共基础设施能够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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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市政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规划与立项
1、规划编制
(1)相关部门应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城市规划以及公众需求,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
(2)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居民等,确保规划符合公众利益。
2、项目立项
(1)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对于涉及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立项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立项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项目招投标管理
1、招标原则
(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投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招标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
(4)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代表、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实施主体
(1)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2)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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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管理
(1)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编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建设按时完成。
(2)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对于进度滞后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对影响进度的因素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安全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项目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专项建设基金、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
(2)对于政府财政拨款,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拨付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
(1)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2)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对于发现的资金使用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项目竣工验收
1、验收条件
(1)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2、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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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按照验收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使用单位进行运营管理。
项目运营与维护
1、运营管理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对于经营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应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益。
(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运营管理策略,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2、维护管理
(1)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管理计划,定期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安全,对于出现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
(2)维护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或运营成本,确保维护资金的足额到位。
监督与考核
1、监督管理
(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
(2)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考核评价
(1)建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考核评价体系,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资金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
(2)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后续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附则
1、本办法由[具体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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