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使命》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同国家的神经中枢,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仅是对运营者的规范要求,更是保障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举措。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1、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应涵盖网络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等,在人员管理方面,要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明确员工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职责和权限,防止内部人员因疏忽或恶意行为导致安全漏洞,在设备管理方面,要建立设备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的全流程安全管理机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数据管理,要制定严格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 运营者还需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络安全威胁复杂多变,如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应急预案应明确在不同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流程、责任分工和恢复措施等,当遭遇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时,应急预案要规定如何快速识别攻击源、启动流量清洗机制,以及在攻击结束后如何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业务连续性。
2、技术防范措施
- 采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是运营者的重要责任,他们应当采取技术手段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安全威胁,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IDS)和入侵防御系统(IPS)等网络安全设备,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和过滤,阻止非法入侵,要定期更新安全设备的规则库和病毒库,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网络威胁。
- 在数据保护方面,运营者要运用加密技术对关键数据进行保护,无论是静态存储的数据还是动态传输的数据,加密都能有效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金融机构的客户交易数据、医疗系统的患者隐私数据等敏感信息,通过加密技术可以确保其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信息共享与协作义务
1、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协作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积极与国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协作,当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调查等工作时,运营者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协助,在国家安全受到网络威胁时,运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架构、数据流向等相关信息,以便国家能够准确评估威胁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 运营者还需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网络安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情况、安全漏洞的发现与修复情况等,通过及时的信息报送,国家能够掌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整体安全态势,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进行宏观调控。
2、行业内的信息共享
- 在行业内部,运营者之间也应开展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由于网络安全威胁往往具有普遍性,一家运营者遭遇的安全问题可能在其他运营者处也存在隐患,电力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发现了一种针对电力调度系统的新型网络攻击方式,通过信息共享,其他电力企业可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共同提升整个行业的网络安全防护水平,这种信息共享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来实现,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提高网络安全信息的利用效率。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采购安全与供应链管理
1、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采购
- 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这一协议旨在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会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机会获取运营者的关键信息,或者进行恶意的安全破坏行为,当一家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云服务时,通过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运营者要优先采购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这就要求他们对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对产品的源代码安全性、服务提供商的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在采购网络通信设备时,要考察设备是否存在后门等安全隐患,选择具有良好安全信誉的供应商。
2、供应链安全管理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重视供应链安全,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产品的交付,整个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网络安全风险,运营者要建立供应链风险评估机制,对供应商的网络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如果一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某个重要零部件供应商的网络系统被黑客入侵,可能会导致该零部件被植入恶意软件,进而威胁到运营者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者要通过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整个供应链的网络安全可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网络安全法的框架下,承担着多方面的重要责任,只有切实履行这些责任,才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进而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