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法定义务与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一系列重要的义务,这对于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公民、企业等多方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估与检测的义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这一规定是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性的基础举措,自行评估需要运营者自身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评估体系,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评估工具,通过对网络架构、系统漏洞、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检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而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时,运营者要谨慎选择具备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往往拥有更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前沿的安全检测技术,可以从客观、专业的角度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的“体检”,无论是自行还是委托评估,其目的都是为了及时掌握网络安全状况,以便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安全保护义务
1、技术措施保障
- 运营者需要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在技术方面,要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加密技术等多层防护体系,防火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入侵检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并预警可能的入侵行为,加密技术则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在金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中,对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数据等采用高级加密标准(AES)等加密算法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 要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备份和恢复能力建设,在面临网络攻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恢复关键业务的运行,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中心会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异地的数据中心,以应对可能的火灾、地震等灾难导致的数据丢失风险。
2、人员管理与培训
- 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这有助于确保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人员具有可靠的背景,降低内部人员恶意破坏或泄露信息的风险,涉及国家安全相关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其安全管理负责人可能需要经过国家安全部门的背景审查。
- 还需要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员工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的操作习惯和安全意识直接影响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通过定期的网络安全培训,让员工了解钓鱼邮件的危害,避免点击不明来源的邮件链接,防止因员工疏忽导致的网络入侵。
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1、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数据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和安全需求,对于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公民身份信息、社保信息等属于敏感数据,需要采取更高级别的安全保护措施,如严格的访问控制、加密存储等;而一般性的政务公开信息则可以按照较低的安全级别进行管理。
2、数据存储与跨境传输限制
- 在数据存储方面,运营者要确保数据存储在境内,这是为了保障国家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国外势力非法获取或利用,如果因业务需要进行数据跨境传输,必须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一些跨国企业在中国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当涉及将用户数据传输到国外总部进行分析等情况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程序,确保数据跨境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应急响应与报告义务
1、应急响应预案制定
- 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涵盖事件的监测、预警、响应、恢复等各个环节,在电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中,应急预案要明确当电网调度系统遭受网络攻击时,如何迅速切换到备用调度系统,如何协调电力生产、传输等各环节的应急措施,以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
2、事件报告与配合调查
-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有助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协调各方资源进行应对,在通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大规模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时,运营者及时报告给通信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可以协调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资源,共同抵御攻击,并对攻击源进行追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履行这些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是构建安全、稳定、有序的网络空间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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