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法定职责:网络安全法下的使命与担当》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一系列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一、安全保护义务
1、网络安全建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这意味着要从内部管理上构建起完善的体系,明确各个部门和人员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职责,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制定安全策略、监控网络安全状况等工作。
- 运营者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这要求在技术层面采取多种措施,如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加密技术等,防火墙可以阻止外部未经授权的网络连接,入侵检测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预警潜在的入侵行为,加密技术则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数据安全管理
- 运营者对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负有严格的保护责任,在数据收集方面,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用户明示收集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的同意,在收集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时,要明确告知用户这些信息将用于何种服务的提供和安全保障目的。
- 对于重要数据,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数据的敏感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等因素,将数据分为不同的级别,采取相应级别的安全保护措施,要按照规定对数据进行备份和加密存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金融机构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客户资金交易数据属于高度敏感数据,需要采用高级别的加密算法进行存储,并且定期备份到安全的异地存储设施。
二、安全评估与监测义务
1、定期安全评估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这种评估要涵盖网络架构、安全策略、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通过全面的检测评估,可以及时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和潜在风险,发现网络中存在的弱密码问题、未及时更新的安全补丁等情况。
- 运营者要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这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整体安全状况,同时也能促使运营者积极改进安全措施,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2、实时监测与应急响应
- 运营者要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对网络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通过设置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网络流量异常、系统故障等情况,当网络流量突然大幅增加且来源不明时,可能是遭受了DDoS攻击的信号,监测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出警报。
- 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要明确在不同类型的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流程、责任人员和资源调配等内容,在遭受数据泄露事件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封锁数据泄露源,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配合监管与安全合作义务
1、配合监管部门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这包括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的信息、技术文档等资料,当监管部门对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进行检查时,运营者要如实提供制度文件、执行记录等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
2、安全合作与信息共享
- 运营者应当与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开展网络安全合作,可以与专业的网络安全服务公司合作,共同研究应对新型网络安全威胁的解决方案,运营者还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实现网络安全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不同的运营者可以及时了解到网络安全威胁的动态,共同提高整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的网络安全防御能力。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履行这些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公民权益以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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