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安全:隐患与我国刑法保障的现状审视》
一、引言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核心资源,广泛应用于商业、医疗、金融、政务等各个领域,它为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数据安全隐患,我国刑法在保障大数据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不断适应新挑战的局面。
二、大数据的数据安全隐患
(一)数据泄露风险
1、技术漏洞
- 大数据系统包含复杂的软件架构、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其中可能存在的代码漏洞,如SQL注入漏洞、缓冲区溢出漏洞等,容易被黑客利用,黑客可以通过这些漏洞绕过安全防护机制,非法访问数据库中的敏感数据,例如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
2、内部人员威胁
- 在企业或组织内部,一些员工可能由于经济利益、疏忽或者恶意报复等原因,将内部掌握的大数据资源泄露出去,数据管理员可能会私自将公司的客户数据出售给竞争对手,或者运维人员在离职时恶意删除重要数据,造成数据完整性和可用性的破坏。
(二)数据滥用
1、商业营销中的过度收集与不当使用
- 许多互联网企业为了精准营销目的,过度收集用户数据,一些移动应用在用户下载安装时,要求获取大量不必要的权限,如读取通讯录、短信内容等,然后将这些数据用于用户画像构建,推送大量与用户需求并不完全匹配的广告,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
2、数据共享中的风险
- 在大数据生态环境下,数据共享变得越来越普遍,共享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医疗数据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共享时,如果没有严格的安全协议,可能会导致患者的医疗隐私数据被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如被保险公司用于筛选高风险客户而提高保费等。
(三)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威胁
1、网络攻击
- 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是大数据系统面临的常见威胁之一,攻击者通过控制大量的僵尸网络节点,向大数据服务器发送海量的请求,导致服务器资源耗尽,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这不仅影响数据的可用性,还可能在一些关键业务场景下,如金融交易系统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数据篡改
- 恶意攻击者可能会入侵大数据系统,篡改其中的数据,在供应链管理系统中,篡改货物的库存数据或者运输信息,这会导致企业的运营混乱,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效率。
三、我国刑法保障大数据安全的现状
(一)相关罪名的规定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如果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对大数据中包含的海量个人信息提供了保护,一些非法收集和售卖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中介公司,就可能会因为触犯该罪名而受到法律制裁。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对于那些非法侵入大数据系统或者对大数据系统进行破坏的行为,如黑客攻击行为,这两个罪名可以起到威慑和惩处的作用,攻击者对电商平台的大数据系统进行入侵,窃取用户订单信息或者篡改商品价格等行为,可依据这两个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二)存在的问题
1、罪名适用的局限性
- 在大数据环境下,一些新的数据安全问题难以完全被现有的罪名所涵盖,对于数据滥用中的一些行为,如过度收集用户数据用于精准营销,但未直接造成明显的用户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目前在刑法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制手段。
2、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困难
- 大数据安全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手段,电子证据的易逝性和易篡改性使得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面临挑战,在网络攻击案件中,攻击源可能通过多层代理服务器隐藏自己的真实位置,并且攻击行为留下的痕迹可能很快被清除,这给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量刑的合理性考量
- 随着大数据价值的不断提升,现有的量刑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足以体现数据安全犯罪的严重程度,对于泄露大规模企业商业秘密数据或者政府重要数据的行为,现有的量刑可能无法与造成的潜在损失相匹配,这不利于有效遏制数据安全犯罪的发生。
四、结论
大数据的数据安全隐患是多方面的,涵盖数据泄露、滥用、完整性和可用性威胁等,我国刑法在保障大数据安全方面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但仍需要不断完善,面对大数据安全犯罪的新特点和新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罪名,加强电子证据收集和认定的技术与制度建设,同时合理调整量刑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充分利用大数据价值的同时,有效保护公民、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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