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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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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环保、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设施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公平公正、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十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 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0 亿元以上 50 亿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 亿元以上 100 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0 亿元以上 100 亿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 亿元以上 500 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00 亿元以上 500 亿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 亿元以上 1000 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00 亿元以上 1000 亿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亿元以上 5000 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000 亿元以上 5000 亿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亿元以上 1 万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000 亿元以上 1 万亿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亿元以上 5 万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的;

(七)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建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 万亿元以上 5 万亿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亿元以上 10 万亿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营服务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服务的安全可靠的;

(六)未加强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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