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责任与义务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经济、社会和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本文将围绕网络安全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展开探讨,分析其在网络安全保护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与范围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因业务连续性要求高、系统故障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公共场所大面积停电、停水、停气,影响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根据这一定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如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
2、能源:如电力、石油、天然气等。
3、交通:如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
4、水利:如水库、大坝、河道等。
5、金融:如银行、证券、保险等。
6、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社保等。
7、电子政务:如政府网站、政务办公系统等。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一)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四)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履行责任与义务的意义
(一)保障国家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经济、社会和安全的重要支撑,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能够有效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二)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关系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的生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能够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避免因网络安全事件引发的社会动荡。
(三)保护公民权益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存储和使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五、结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经济、社会和安全的重要支撑,其安全保护工作至关重要,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认真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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