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资源,涉及到妇女儿童的健康和权益,为了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提高信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从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共享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3、准确性原则:确保妇幼卫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录或篡改信息。
4、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妇女儿童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5、可用性原则:保证妇幼卫生信息的及时、有效利用,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支持。
四、管理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政策和规范,监督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
2、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3、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妇幼卫生信息,配合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妇幼卫生相关疾病的监测信息,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6、相关工作人员:遵守信息管理制度,履行信息管理职责,保护妇幼卫生信息安全。
五、信息采集
1、采集范围: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服务提供等方面的信息。
2、采集方法:采用信息化手段和手工记录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采集要求: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进行采集,不得漏报、错报或瞒报信息。
六、信息存储
1、存储方式:采用电子文档和数据库等方式进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2、存储环境:建立健全信息存储管理制度,保障存储环境的安全稳定。
3、存储期限: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妇幼卫生信息,不得随意销毁。
七、信息使用
1、使用范围:妇幼卫生信息的使用仅限于妇幼保健工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支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使用权限: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设置不同级别的信息使用权限,严格控制信息的访问和使用。
3、使用记录:建立信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信息的使用情况,便于追溯和审计。
八、信息共享
1、共享原则:遵循合法性、安全性、准确性和保密性原则,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的共享。
2、共享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的共享,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3、共享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和数据交换等方式,确保信息共享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九、信息安全保障
1、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加密、防火墙、入侵检测等,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
2、管理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应急处置: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十、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存储的安全性、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和保密性、信息共享的情况等。
2、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信息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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