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是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使用、共享、开放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可控、共享开放的原则。
二、数据治理职责
第五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制定数据治理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数据治理项目,监督检查数据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落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数据治理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治理项目,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数据治理工作,落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本单位的数据治理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数据治理项目,确保本单位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三、数据治理流程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环节。
第九条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
第十条 数据存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数据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数据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应当遵循安全、可控、有序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共享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 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开放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开放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数据治理保障
第十四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平台,提高数据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平台,提高数据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数据治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平台,提高数据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数据治理人才,提高数据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数据治理人才,提高数据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数据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数据治理人才,提高数据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数据治理监督
第二十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数据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本单位数据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