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位于用户侧,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6 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执行,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全额收购上网电量。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备案机关为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规模、主要设备;
(三)项目投资和资金来源;
(四)项目上网电量预测和消纳方案;
(五)项目建设期限和进度安排;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明是项目合法建设和运营的依据,有效期为 2 年,项目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项目单位需要继续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重新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安全可靠运行,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项目运营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营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安全可靠运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全额收购,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收购上网电量,并向项目单位支付电费。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补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备案、建设、运营等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和指导,为项目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条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各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认识和支持,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是根据你的需求生成的内容,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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