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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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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的治理、管理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创业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人才信息、劳动关系信息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体系。

(二)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的共享和应用,促进业务协同和工作效率提升。

(三)安全可靠,保障权益,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的安全管理,保障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

(四)创新驱动,提升效能,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的创新应用,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数据治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数据治理职责,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工作机制,加强数据治理队伍建设,提高数据治理能力。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数据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数据治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内部业务系统、外部数据接口、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采集数据。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数据采集审核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校验,确保数据的质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采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数据采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数据存储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存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数据存储设施,保障数据的安全存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存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演练。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存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存储的范围、方式、期限等要求。

第五章 数据使用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数据,不得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使用数据。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数据滥用和泄露。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数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等要求。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共享应当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共享的监督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共享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期限等要求。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安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的技术防护,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的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加强对数据质量责任的追究。

第九章 数据应用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为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的应用创新,积极探索数据在业务办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应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应用的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应用的安全可靠。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数据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将数据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治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治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集、存储、使用、共享、安全、质量管理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治理评估和考核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治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共享、安全、质量管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治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存储、使用、共享、安全、质量管理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治理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治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湖南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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